第一物流全媒体7月26日讯(微信:cn156news 记者隋秀勇) 7月24日,倍受注目的《租车暂行条例(印发稿)》(以下全称《暂行条例》),月由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印发。 虽然《暂行条例》还正处于甚广纳谏言的阶段,但却是早已通过审查会,大幅修改是小概率事件。 通读《暂行条例》,第一物流全媒体记者找到,《暂行条例》的内容,涵括各方仍然更为注目的、租车行业的热点和焦点,牵涉到多方的利益和表达意见。
《暂行条例》不仅事关租车企业,堪称中出消费者注目的痛点,对此企业和公众的担忧,是一部十分接地气的法律。 1、泄漏个人信息可注销许可证 内容: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应该创建租车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适当交给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封存租车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若租车企业出售、泄漏或者向他人非法获取租车服务过程中得悉的用户信息;或未立刻对信息泄漏采行补救措施等不道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以后吊销其租车业务经营许可证。 理解:近年来,用户个人信息被挪用的事件屡屡再次发生,有的租车员通过客户信息管理人员,有偿查找到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并将信息转手。
为了增加甚至杜绝类似于事件再次发生,《暂行条例》将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快递公司)放到主要责任人的方位上,从源头上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暂行条例》,规定使用信息化手段而非手工注册积极开展发帖收寄,租车实名制可以对客户信息展开分级处置,牵涉到个人隐私的部分只有监管部门才可以查阅。 而且若确认用户信息被泄漏,惩处也很严苛——最低的罚款额度平均10万元。
虽说10万元的金额并不低,但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措施”的惩处,对租车企业来说,还是有相当大的震慑力。 2、“梅长苏”等片假名无法寄件 内容:寄件人交寄快件,应该真实情况获取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寄件人拒绝接受获取身份信息或者获取身份信息造假的,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理解:这意味著用于“梅长苏”等片假名将无法寄递包覆。
只不过,除了别有用心者,绝大多数的用户用于欺诈个人信息寄递快件,也是情非得已——担忧个人隐私被泄漏后,接管到骚扰电话、短信,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专门从事违法活动。 为了维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萌生发帖寄递的疑虑,在增大惩处力度,提升违法成本的同时,《暂行条例》拒绝,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应该实施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 在这方面,国家邮政局早已开始行动——发售了发帖收寄信息系统,目标在2018年构建发帖收寄信息化仅有覆盖面积。
收集的个人信息数据实施“总对总”分享模式,所有信息在终端上不存储,也不经过企业终端,30秒内强迫上传遍国家邮政局信息监管平台,从而构成发帖信息数据单向堵塞流动,保证发帖信息安全。 3、权益损毁可拒绝按价赔偿金 内容: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再次发生延后、遗失、损坏或者内件少而受到伤害的,用户可以拒绝该商标、商号或者租车运单所属企业赔偿金,也可以拒绝实际获取租车服务的企业赔偿金。 快件再次发生延后、遗失、损坏或者内件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该按照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誓约的保价规则确认赔偿金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赔偿金责任。
理解:因快件延后、遗失、损坏或者内件少而与租车企业产生的纠纷,因为取证难、赔偿标准、责任界定等原因,仍然是用户更为困惑的问题,尤其是未保价的快件,很难取得等价赔偿金。 《暂行条例》回应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赔偿金责任。
租车单相等于消费者与租车企业签定的一份合约,权利义务也由此区分。 值得注意是,《暂行条例》希望保险公司研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希望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投保。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赔偿障碍。 4、网点歇业需及时请示 内容: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暂停经营的,应该提早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诉邮政管理部门,交还租车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处置仍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类似原因停止租车服务的,应该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停止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处置仍未投递的快件。 理解:今年以来,各地相继曝出因网点经营出现异常,造成快件无法及时送达的事件。对于租车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经常出现问题而伤害了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暂行条例》拒绝,在及时(提早)请示的同时,“依法处置仍未投递的快件”。
对于违法上述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可以一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记者指出,这样的规定,减少快件经常出现大面积逗留和积压的可能性,防止消费者在成千上万的快件中找寻自己的包覆的现象经常出现。 5、接管租车将更加便捷 内容: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行与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积极开展租车服务获取适当的便捷。
希望多个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分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获取便利的租车末端服务。 理解:“租车相赠到家里,却没有人接管”,坚信这是很多人都会遇上的闹心事儿。上述《暂行条例》的条文,似乎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这一问题。
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必须综合考虑到社区规划、业主委员会、场地容许等各种因素,有一定的可玩性。密码快件仓储“最后一公里”,正如《暂行条例》所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智能租车柜、末端商业设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租车末端服务,一定要清晰各方的责任,尽量避免“按下葫芦沉瓢”的失望局面。 6、向暴力服务公司说道“NO” 内容: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应该规范操作者,避免导致快件损坏。 理解:由于在服务公司过程中不遵从操作者规范,而造成租车物品损坏甚至遗失,是消费者责怪较多的问题。去年“双11”期间,央视报导的部分租车企业的暴力服务公司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这一方面指出,与行业发展速度比起,租车行业末端服务能力仍贞严重不足,另一方面解释,租车行业劳动力缺口造成从业人员素质尚待提高。同时,我们也看见,更加多的租车企业增大了在服务公司环节的科技投放力度,不仅可以大大提高作业效率,还能减少因不规范操作者而造成快件损坏的概率。 除了与公众有关的条文,《暂行条例》还探讨了长期以来制约租车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7、让租车电动三轮车享有行路权 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协商因应,建立健全租车运输保障机制,依法确保租车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站的权利,不得禁令租车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租车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经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租车服务车辆强化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应该对其从业人员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性培训。
理解:租车服务车辆是租车作业过程中的最重要的环节,然而失望的是,目前我国对电动三轮车缺少适当的政策标准,而针对租车行车制订的电动三轮车的规范、标准,由于种种原因,没解决问题电三轮通行无以的问题。 去年,深圳等多地实施的“禁摩限电”政策,据媒体报道,甚至引起车主与执法人员的冲突事件。
在租车企业的“路权”与交通安全的博弈论中,往往后者占到了绝对优势。 《暂行条例》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规定,这是租车发展的基础设施确保,对租车仓储来说是根本性受到影响。 《暂行条例》在给与租车企业“通行权”的同时,也必须责任适当的责任。《暂行条例》明确提出,“租车从业人员应该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者规范安全性、文明驾驶员车辆”“转入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租车从业人员应该遵从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在车辆通行、停站等方面的涉及规定”。
8、“一照多址”降低成本 内容: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设的租车末端网点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只需自开设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理解:国家邮政局统计资料,今年二季度租车网点密度减少,每10万人减少1.3个租车网点,每千平方公里减少2.1个租车网点。租车网点的减少,对消费者来说,可以提高快件仓储时效。
然而,对于租车企业来说,意味著减少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行政成本。因为,企业每进一个分支机构,就去办一次许可。 《暂行条例》的这一条款,正是租车企业盼望已幸,敦促多时的“一照多址”。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这是双赢之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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